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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