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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