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