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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