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