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