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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