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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