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三、关于担保物权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三、关于担保物权 第五十条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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