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第六十七条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