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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