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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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