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