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