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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