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