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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