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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