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