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