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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