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收到海事法院停止交付货物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交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