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提单的行为无效;有关货物的存储保管费用及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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