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九条 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扣押和拍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和拍卖程序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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