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拍卖的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船舶登记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