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为申请扣押船舶提供限额担保,在扣押船舶期限届满时,未按照海事法院的通知追加担保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扣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