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指涉及船舶碰撞的经过、碰撞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进行交换。当事人在完成举证前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的,海事法院应予驳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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