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五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提交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向海事法院提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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