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