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