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四条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逾期未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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