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六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向基金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就该项索赔对设立或以其名义设立基金的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