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关于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关于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八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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