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关于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关于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八十九条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