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十一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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