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九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