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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