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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