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