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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