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