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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