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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