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