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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