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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