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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