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