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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