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