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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