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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